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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申告鈴使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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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值日檢察官於知悉按鈴申告後,應立即率同書記官開庭訊問,或指揮
    檢察事務官進行詢問,並依法製作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