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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申告鈴使用須知 5
五、值日檢察官於知悉按鈴申告後,應立即率同書記官開庭訊問,或指揮
    檢察事務官進行詢問,並依法製作筆錄。
民國 85 年 07 月 29 日修正
5
五  值日檢察官於知悉按鈴申告後,應立即率同書記官開庭訊問,並依法
    製作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