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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申告鈴使用須知 5
民國 107 年 09 月 27 日
查民眾按鈴申告後,就一般申告案件,檢察官本得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三及刑
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之一規定,指揮檢察事務官予以受理進行詢問,並依法製作筆錄
,審酌實務上大多數檢察署就一般申告案件均已由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受理,並考
量設置檢察事務官之目的,在襄助檢察官執行法院組織法第六十條所定職權,為發揮
檢察事務官之功能,使檢察事務官亦得襄助檢察官處理內勤一般申告案件,爰修正本
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