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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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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八、(被告緘默權之保障)
        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四項明定不得僅因被告拒絕陳述或保持緘
        默而推斷其罪行,故檢察官訊問時,宜特加注意調查其他證據,
        不得僅以被告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即指為理屈詞窮而推斷其為有
        犯罪嫌疑。(刑訴法一五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