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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50
五十、(偵查指揮書之簽發(二))
      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機關依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
      法規定請求帶同被告追查贓證、共犯之報告,應從嚴審核,認確有
      必要者,應依前點規定辦理。(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