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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50
五十、(偵查指揮書之簽發(二))
      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機關依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
      法規定請求帶同被告追查贓證、共犯之報告,應從嚴審核,認確有
      必要者,應依前點規定辦理。(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十)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50
五十   (偵查指揮書之簽發 (二) )
      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機關依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
      法規定請求帶同被告追查贓證、共犯之報告,應從嚴審核,認確有
      必要者,應依前點規定辦理。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十)
民國 92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52
五十二  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機關依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
        辦法規定請求帶同被告追查贓證、共犯之報告,應從嚴審核,認
        確有必要者,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十)
民國 87 年 10 月 22 日修正
52
五十二  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機關依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
        辦法規定請求帶同被告追查贓證、共犯之報告,應從嚴審核,認
        確有必要者,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