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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43
四十三、(保證人或令受責付人逮捕與拘提之禁止)
        檢察官逕命具保或責付之被告,於具保或責付後,潛逃無蹤,檢
        察官固得依規定沒入保證金或令受責付人追交被告,但除保證人
        或受責付人確有藏匿或使之隱避情事,應受刑事制裁外,不得對
        其逮捕或拘提。(刑訴法一一一、一一五、一一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