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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43
四十三、(保證人或令受責付人逮捕與拘提之禁止)
        檢察官逕命具保或責付之被告,於具保或責付後,潛逃無蹤,檢
        察官固得依規定沒入保證金或令受責付人追交被告,但除保證人
        或受責付人確有藏匿或使之隱避情事,應受刑事制裁外,不得對
        其逮捕或拘提。(刑訴法一一一、一一五、一一八)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43
四十三   (保證人或令受責付人逮捕與拘提之禁止)
        檢察官逕命具保或責付之被告,於具保或責付後,潛逃無蹤,檢
        察官固得依規定沒入保證金或令受責付人追交被告,但除保證人
        或受責付人確有藏匿或使之隱避情事,應受刑事制裁外,不得對
        其逮捕或拘提。 (刑訴法一一一、一一五、一一八)
民國 92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44
四十四  檢察官逕命具保之被告,於具保或責付後,潛逃無蹤,檢察官固
        得依規定沒入保證金或令受責付人追交被告,但除保證人或受責
        付人確有藏匿或使之隱避情事,應受刑事制裁外,不得對其逮捕
        或拘提。 (刑訴法一一五、一一八)
民國 87 年 10 月 22 日修正
44
四十四  檢察官逕命具保之被告,於具保或責付後,潛逃無蹤,檢察官固
        得依規定沒入保證金或令受責付人追交被告,但除保證人或受責
        付人確有藏匿或使之隱避情事,應受刑事制裁外,不得對其逮捕
        或拘提。 (刑訴法一一五、一一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