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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142
一百四十二、(協商判決之聲請)
            檢察官經與被告達成協商合意,應以言詞或書面向法院聲請
            為協商判決。
            聲請協商判決時,對於應諭知沒收或追徵者,應一併聲請法
            院依法諭知。(刑訴法四五五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