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120
一百二十、(交付審判程序之準用)
          檢察官對於法院裁定交付審判之案件,因視為已提起公訴,其
          程序準用本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之審判程序,應到庭實行公
          訴。檢察官基於公益代表人之身分,對於該案件,自不得因前
          經不起訴處分且駁回再議之聲請,而有懈怠,仍應與一般提起
          公訴之案件為相同處理。(刑訴法二五八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