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八、(聲請交付審判)
檢察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告訴人不服駁回再議之處分
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
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上級檢察署駁回再議聲請之處分書正本,應於尾頁末行附記上
開事由,送達於聲請再議之人,以維告訴人之權益。並於結案
後將全案卷證送還原檢察署,俾便該管第一審法院受理交付審
判之聲請後,向原檢察署調取該案卷證。
有關交付審判之要件是否具備,係由受理交付審判聲請之該管
第一審法院為審查,如聲請人誤向駁回再議聲請之上級檢察署
遞狀聲請,該上級檢察署於收受後,應即將該聲請狀轉送該管
第一審法院辦理,並副知聲請人。
(刑訴法二五八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