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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118
一百十八、(聲請交付審判)
          檢察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告訴人不服駁回再議之處分
          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
          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上級檢察署駁回再議聲請之處分書正本,應於尾頁末行附記上
          開事由,送達於聲請再議之人,以維告訴人之權益。並於結案
          後將全案卷證送還原檢察署,俾便該管第一審法院受理交付審
          判之聲請後,向原檢察署調取該案卷證。
          有關交付審判之要件是否具備,係由受理交付審判聲請之該管
          第一審法院為審查,如聲請人誤向駁回再議聲請之上級檢察署
          遞狀聲請,該上級檢察署於收受後,應即將該聲請狀轉送該管
          第一審法院辦理,並副知聲請人。
          (刑訴法二五八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