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18
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一、配合「交付審判制度」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之換軌模式,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
二、配合本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第二項之修正,爰增訂第二項,現行第二項、第三
    項分別修正移列為第三項、第四項,並同說明一理由為文字之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