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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引渡法
修正日期:民國 69 年 07 月 04 日
第 17 條
人犯到場後,檢察官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加以訊問,告以請求引渡之內容,
並儘速將案件移送法院。
法院受理前項移送案件後,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對於人犯得命拘提羈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