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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引渡法 第 17 條
人犯到場後,檢察官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加以訊問,告以請求引渡之內容,
並儘速將案件移送法院。
法院受理前項移送案件後,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對於人犯得命拘提羈押
。
民國 43 年 04 月 17 日訂定
第 17 條
(人犯到場後檢察官之處置)
人犯到場後,檢察官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加以訊問,告以請求引渡之內容,
並儘速將案件移送法院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