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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第 8 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者,應於其事務
所內明顯處揭示所有外國法事務律師之執業許可證及中華民國律師之律師
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