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仲裁人訓練及講習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92 年 01 月 22 日
第 16 條
仲裁人於三年內參加講習未達二次以上者,仲裁機構得註銷其登記。但仲
裁人於同年限內接受本辦法之訓練者,不在此限。
仲裁人參加國際組織或外國仲裁機構所舉辦之仲裁研討會或講習者,得計
入前項講習之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