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08 日
第 31 條
賠償義務機關指定期日後,應即製作通知書,送達於協議關係人。但經面
告以所定期日並記明協議紀錄,或經協議關係人以書面陳明屆期到場者,
與送達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