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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鄉鎮市調解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第 18 條
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調解委員會之許可,得參加調解程序
。調解委員會並得逕行通知其參加。
前項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雙方當事人及其本人之同意,得加入為當事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