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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仲裁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
第 25 條
涉外仲裁事件,當事人得約定仲裁程序所使用之語文。但仲裁庭或當事人
之一方得要求就仲裁相關文件附具其他語文譯本。
當事人或仲裁人,如不諳國語,仲裁庭應用通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