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事件,當事人得約定仲裁程序所使用之語文。但仲裁庭或當事人 之一方得要求就仲裁相關文件附具其他語文譯本。 當事人或仲裁人,如不諳國語,仲裁庭應用通譯。
當事人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出席陳述。 當事人或仲裁人,如不諳中國語言,得用通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