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聯合國國際商務仲裁模範法第二十二條,增訂涉外仲裁事件之當事人得協議 決定仲裁程序使用之語文,但得要求附具譯本,以促使我國仲裁制度之國際化與 自由化。 三、原條文第十四條第二項,移列本條第二項,文字並酌作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