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仲裁法 第 25 條
民國 87 年 06 月 24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聯合國國際商務仲裁模範法第二十二條,增訂涉外仲裁事件之當事人得協議
    決定仲裁程序使用之語文,但得要求附具譯本,以促使我國仲裁制度之國際化與
    自由化。
三、原條文第十四條第二項,移列本條第二項,文字並酌作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