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01:00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仲裁法 第 25 條
民國 87 年 06 月 24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聯合國國際商務仲裁模範法第二十二條,增訂涉外仲裁事件之當事人得協議
    決定仲裁程序使用之語文,但得要求附具譯本,以促使我國仲裁制度之國際化與
    自由化。
三、原條文第十四條第二項,移列本條第二項,文字並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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