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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仲裁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
第 19 條
當事人就仲裁程序未約定者,適用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仲裁庭得
準用民事訴訟法或依其認為適當之程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