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聯合國國際商務仲裁模範第十九條,允許當事人約定仲裁程序,以符私法自 治之原則;於當事人未約定,本法亦未規定時,由仲裁庭決定準用民事訴訟法或 依其認為適當之程序進行,俾仲裁庭得衡酌公平合理原則與實際需要,選擇妥適 之仲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