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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仲裁法 第 19 條
民國 87 年 06 月 24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聯合國國際商務仲裁模範第十九條,允許當事人約定仲裁程序,以符私法自
    治之原則;於當事人未約定,本法亦未規定時,由仲裁庭決定準用民事訴訟法或
    依其認為適當之程序進行,俾仲裁庭得衡酌公平合理原則與實際需要,選擇妥適
    之仲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