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 35 條所稱「仲裁詢問」,是 否包括仲裁庭與當事人以電話會議、視訊或其他即時通訊方式召開,以行 程序、實體爭點整理者之疑義
仲裁法第 1、19、37 條規定參照,仲裁判斷,僅於當事人間,發生與法 院確定判決同一效力,惟仲裁判斷內容如係命當事人為一定給付且具有執 行力者,其執行力則可擴及該法第 37 條第 3 項各款所規定之人;另基 於當事人意思自主及私法自治原則,仲裁程序,應依當事人約定,如無約 定,方有仲裁法適用,或由仲裁庭決定準用民事訴訟法或適當程序進行
法務部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第 16 屆第 9 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正 之仲裁人選定書與仲裁人聲明書乙案」之意見
有關涉外仲裁協議及外國仲裁判斷之承認與執行說明
關於當事人請求仲裁人迴避,仲裁庭於為決定時,究應如何處理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