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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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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之期數,得分二至七十二期。
    行政執行事件,經核准分七十二期繳納,仍無法完納者,得經核准繼
    續延長期數。
    分署為核准分期繳納或延長期數時,應注意不得逾越行政執行法第七
    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或其他法律規定之執行期間,並應酌留廢
    止分期後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所需之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