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之期數,得分二至七十二期。 行政執行事件,經核准分七十二期繳納,仍無法完納者,得經核准繼 續延長期數。 分署為核准分期繳納或延長期數時,應注意不得逾越行政執行法第七 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或其他法律規定之執行期間,並應酌留廢 止分期後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所需之期間。
四、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之期數,得分二至七十二期。 執行金額(含累計)在新臺幣(下同)一千萬元以上之行政執行事件 ,經核准分七十二期繳納,仍無法完納者,得經核准繼續延長期數。 前項所稱執行金額係指執行名義之本稅(或本費、罰鍰)、連同滯納 金、利息及其他各項應附隨徵收之總數。 本要點所稱之分期,每一期為一個月。必要時,每一期得短於一個月 。
四、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之期數,得分二至六十期。 執行金額(含累計)在新臺幣(下同)一千萬元以上之行政執行事件 ,經核准分六十期繳納,仍無法完納者,得經核准繼續延長期數。 前項所稱執行金額係指執行名義之本稅(或本費、罰鍰)、連同滯納 金、利息及其他各項應附隨徵收之總數。 本要點所稱之分期,每一期為一個月。必要時,每一期得短於一個月 。
四、核准分期繳納之期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執行金額(含累計)未滿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元之執行事件,得 分二至六期。 (二)執行金額(含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之執行事件, 得分二至八期。 (三)執行金額(含累計)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之執行事件, 得分二至十六期。 (四)執行金額(含累計)在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之執行事件, 得分二至三十六期。 (五)執行金額(含累計)在一千萬元以上之執行事件,得分二至六十期 。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分期繳納事項,如依一定之事實,足認其情形 特殊,且依其最多期數准予分期繳納仍無法完納,得延長期數。但合 計分期繳納之期數最多不得逾六十期。 執行金額(含累計)在六千萬元以上之執行事件,依第一項第五款之 最多期數准予分期繳納仍無法完納,得延長期數。 前三項所稱執行金額係指執行名義之本稅(或本費、罰鍰)、連同滯 納金、利息及其他各項應附隨徵收之總數。 第一項至第三項所稱之分期,每一期為一個月。
四、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之期間,應依下列標準為之: (一)執行金額未滿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元之一般事件,得分二至六期 繳納。 (二)執行金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之專案事件,得分二至八 期繳納。 (三)執行金額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三百萬元之特專事件,得分二至十 六期繳納。 (四)執行金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之特專案事件,得分二至三十六期繳納。 (五)義務人滯納本稅為特專案件,且同時滯納本稅三倍以上之罰鍰案件 ,該罰鍰案件之執行金額在一千萬元以上,關於罰鍰部分,如依一 定之事實,足認其情形特殊,且依前款最高分期期數三十六期予以 分期繳納仍無法完納,而有延長期數之必要者,得延長分期期數。 但最高不得逾六十期繳納。行政執行處核准本款之分期案件,應以 公函報署備查。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如依一定之事實,足認其情形特殊,且依其最 高期數標準予分期繳納仍無法完納,而有延長期數之必要者,得專案 簽請處長或經授權之主任行政執行官核定之。但最高不得逾三十六期 。 第一項所稱執行金額係指執行名義之本稅(或本費、第一項第五款以 外之罰鍰)、連同滯納金、利息及其他各項應附隨徵收之總數。 第一、二項所稱之分期,每一期為一個月。 義務人申請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對行政執行處駁回其申請或所核准之 期數不服者,得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聲明異議。
四、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之期間,應依下列標準為之: (一)執行金額未滿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元之一般事件,得分二至六期 繳納。 (二)執行金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之專案事件,得分二至八 期繳納。 (三)執行金額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三百萬元之特專事件,得分二至十 六期繳納。 (四)執行金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之特專案事件,得分二至三十六期繳納。 (五)義務人滯納本稅為特專案件,且同時滯納本稅三倍以上之罰鍰案件 ,該罰鍰案件之執行金額在一千萬元以上,關於罰鍰部分,依第一 款至第四款之最高期數標準予以分期繳納仍無法完納,而有延長期 數必要者,經行政執行處檢附執行卷宗影本專案報請法務部行政執 行署核定後,得分二至六十期繳納。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如依一定之事實,足認其情形特殊,且依其最 高期數標準予分期繳納仍無法完納,而有延長期數之必要者,得專案 簽請處長或經授權之主任行政執行官核定之。但最高不得超過三十六 期。 第一項所稱執行金額係指執行名義之本稅(或本費、第一項第五款以 外之罰鍰)、連同滯納金、利息及其他各項應附隨徵收之總數。 第一、二項所稱之分期,每一期為一個月。 義務人申請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對行政執行處駁回其申請或所核准之 期數不服者,得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聲明異議。
四 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之期間,應依下列標準為之: (一) 執行金額未滿新臺幣 (以下同) 二十萬元之一般事件,得分二至六 期繳納。 (二) 執行金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之專案事件,得分二至八 期繳納。 (三) 執行金額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三百萬元之特專案事件,得分二至 十六期繳納。 (四) 執行金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之特專案事件,得分二至三十六期繳納。 依一定之事實,足認其情形特殊,如依前項各款之最高期數標準予分 期繳納仍無法完納,而有延長期數之必要者,得專案簽請處長或經授 權之主任行政執行官核定之。但最高不得超過三十六期。 第一項所稱執行金額係指執行名義之本稅 (或本費、罰鍰) 、連同滯 納金、利息及其他各項應附隨徵收之總數。 第一、二項所稱之分期,每一期為一個月。 義務人申請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對行政執行處駁回其申請或所核准之 期數不服者,得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聲明異議。
四 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之期間,應依下列標準為之: (一) 執行金額未滿新臺幣 (以下同) 二十萬元之一般事件,得分二至六 期繳納。 (二) 執行金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之專案事件,得分二至八 期繳納。 (三) 執行金額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三百萬元之特專案事件,得分二至 十六期繳納。 (四) 執行金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之特專案事件,得分二至三十六期繳納。 依一定之事實,足認其情形特殊,如依前項各款之最高期數標準予分 期繳納仍無法完納,而有延長期數之必要者,得專案簽請處長或經授 權之主任行政執行官核定之。但最高不得超過三十六期。 第一項所稱執行金額係指執行名義之本稅 (或本費、罰鍰) 、連同滯 納金、利息及其他各項應附隨徵收之總數。 第一、二項所稱之分期,每一期為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