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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 4
民國 107 年 01 月 15 日
一、考量舒緩義務人經濟之負擔,有助於提高義務人繳款意願,故鬆綁放寬分期繳納
    最長期數,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
二、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