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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教室守則
廢止日期:民國 93 年 08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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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教室設施如有損壞或故障時,由值星隊長報請總務組處理,其可歸責
    於學員者,本所得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