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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教室守則 10
十  教室設施如有損壞或故障時,由值星隊長報請總務組處理,其可歸責
    於學員者,本所得請求賠償。
民國 91 年 12 月 18 日修正
10
十  教室設施如有損壞或故障時,由值星隊長報請總務組處理,其可歸責
    於學員者,本所得請求賠償。
民國 86 年 11 月 25 日修正
10
十  教室設施如有損壞或故障時,由值星隊長報請總務組處理,其可歸責
    於學員者,本所得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