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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看守所組織通則
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
第 8 條
看守所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但因高度安全管理需要,得在附表主
任管理員及管理員總額額度內,由法務部訂定各看守所主任管理員及管理
員員額配置表,為適度之人力調配。
各看守所應適用之類別,由法務部視其容額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