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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看守所組織通則 第 8 條
看守所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但因高度安全管理需要,得在附表主
任管理員及管理員總額額度內,由法務部訂定各看守所主任管理員及管理
員員額配置表,為適度之人力調配。
各看守所應適用之類別,由法務部視其容額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民國 92 年 05 月 28 日修正
第 8 條
看守所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但因高度安全管理需要,得在附表主
任管理員及管理員總額額度內,由法務部訂定各看守所主任管理員及管理
員員額配置表,為適度之人力調配。
各看守所應適用之類別,由法務部視其容額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民國 91 年 01 月 25 日修正
第 8 條
看守所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但因高度安全管理需要,得在附表主
任管理員及管理員總額額度內,由法務部訂定各看守所主任管理員及管理
員員額配置表,為適度之人力調配。
各看守所應適用之類別,由法務部視其容額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民國 68 年 04 月 04 日修正
第 8 條
各課置課長一人,委任或薦任;承所長之命,掌理本課事務。
課員二人至六人,委任;分掌事務。衛生課課長以醫師兼任。課員以醫師
、藥師或藥劑生兼任。
民國 57 年 06 月 12 日修正
第 8 條
各課置課長一人,委任或薦任;承所長之命,掌理本課事務。課員二人至
六人,委任;分掌事務。
衛生課課長以醫師兼任。課員以醫師、藥劑師或藥劑生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