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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看守所組織通則
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
第 15 條
第九條至第十四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
用法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醫事人員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進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