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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看守所組織通則 第 15 條
第九條至第十四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
用法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醫事人員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進用之。
民國 91 年 01 月 25 日修正
第 15 條
第九條至第十四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
用法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醫事人員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進用之。
民國 57 年 06 月 12 日修正
第 15 條
看守所得酌用雇員三人至九人,辦理繕寫及其他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