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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看守所組織通則 第 15 條
民國 91 年 01 月 25 日
本條例新增,明定看守所各職稱定有官職等人員,其職務適用之職系應依「公務人員 任用法」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而醫事人員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進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