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組織通則
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
第 14 條
監獄設分監者,置監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承典獄長
之命,掌理分監事務。                                            
分監之容額在一百人以上者得分課辦事,各課置課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
七職等。並分置課員,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分監需置之職稱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                              
分監之設置,由法務部定之。                                      
關於分監分課辦事及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準用第二條至第八條及第十一條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