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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監獄組織通則 第 14 條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非現行
第 126 條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