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條文課員職稱之列等依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職務列等表規定修 正為「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二 課員職務列等提高後與課長職務列等相同,對主管課長之領導及業務推行,均不 適宜,故建議將課長之職等調整為「薦任第七職等」。
規定分監監長、課長及課員之官職等及應置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