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第 283 條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