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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283 條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修正
第 283 條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283 條
聚眾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 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