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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第 263 條
意圖供犯本章各罪之用,而持有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
,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者,處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