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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63 條
意圖供犯本章各罪之用,而持有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
,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者,處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263 條
意圖供犯本章各罪之用,而持有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
,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者,處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263 條
意圖供犯本章各罪之用,而持有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或專供吸食鴉
片之器具者,處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