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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第 224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
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