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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4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
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224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
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224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