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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4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一  原條文中「致使不能抗拒」改為「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參考第二百二十一條說明
    三。                                                                  
二  原條文第二項本質上屬合意猥褻,移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