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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第 215 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