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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第 881-2 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
行使其權利。
前項債權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與前項債權合計不逾最高限額範圍
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