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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881-2 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
行使其權利。
前項債權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與前項債權合計不逾最高限額範圍
者,亦同。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修正
第 881- 2 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
行使其權利。
前項債權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與前項債權合計不逾最高限額範圍
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