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倉單所載之貨物,非由寄託人或倉單持有人於倉單背書,並經倉庫營業人 簽名,不生所有權移轉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