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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618 條
倉單所載之貨物,非由寄託人或倉單持有人於倉單背書,並經倉庫營業人
簽名,不生所有權移轉之效力。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618 條
倉單所載之貨物,非由寄託人或倉單持有人於倉單背書,並經倉庫營業人
簽名,不生所有權移轉之效力。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618 條
倉單所載之貨物,非由貨物所有人於倉單背書,並經倉庫營業人簽名,不
生所有權移轉之效力。